| | 网站首页 | 龙江警讯 | 警事追踪 | 警察故事 | 警界文化 | 警务指南 | 警官学院 | | |
| 您现在的位置: 黑龙江公安网 >> 出入境业务 >> 文章正文 |
|
|||||
| 办理护照手续 | |||||
| 作者:清水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出入境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6 | |||||
|
一、办事的条件 公民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8条规定的“5类”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二、办理的手续 l、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 2、提交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办理的条件 1、 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公民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即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护照;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单位政审意见,不批准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申办护照。我省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为:哈尔滨及属县(不含双城县)、黑河市及属县、牡丹江及所属东宁县、齐齐哈尔市区、大庆市区、佳木斯市区、鸡西市区、鹤岗市区、伊春市区、七台河市区、大兴安岭中心城区。 2、 在上述地区其它属县及双鸭山、绥化、垦区的公民需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申请护照。不批准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申办护照。 3、如果申清人原先申办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请提交该失效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征及复印件(如该护照已遗失,应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声明作废)。 4、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三、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
|||||
| 文章录入:彩虹 责任编辑:彩虹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黑龙江省公安厅版权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