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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简介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简介
作者:清水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出入境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颁布时间: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基本内容: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不批准入境范围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的意义:

1、  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

2、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3、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4、  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文章录入:彩虹    责任编辑: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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