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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简介 | |||||
| 作者:清水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出入境管理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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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颁布时间: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基本内容: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 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的意义: 1、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 2、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3、外国人入境、出境、边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过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4、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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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彩虹 责任编辑:彩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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