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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字体: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31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的道路交通环境,按照公安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公安厅决定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交通安全宣传攻坚战、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整顿攻坚战、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攻坚战为主要内容的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告如下:

一、   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积极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的总体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   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

(一)打好交通安全宣传攻坚战,营造强大舆论声势。各级公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攻势,扩大宣传的覆盖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优势,积极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进行广泛、深入、不间断地专题报导;要在城镇广场、主要街道、商业区和社区等公共场所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咨询活动,广泛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横幅;要在农村充分利用有线广播传播交通信息、交通安全常识,利用农村集市贸易组织农民观看宣传挂图和专题片;要督促客运企业在客运汽车上张贴举报电话,公布奖励办法,鼓励乘客举报交通违法行为;要在中小学校积极组织师生观看宣传挂图和专题片,送交通安全知识进课堂;要在所有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城市出入匝口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设立预防交通事故的警示牌。通过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文明、依法、有序参与交通。

(二)打好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整顿的攻坚战,深化源头治理。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建设、交通等部门,把确保安全作为衡量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衡量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衡量营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唯一的标准,对不符合安全营运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要求停业整顿;要摸清所有挂靠车辆的底数,对于以各种形式挂靠、转包的,建议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变经营管理现状,逾期不改的,坚决清退出客运市场;要督促客运企业对营运车辆进行一次严格的安全检查,加强对所属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与交通部门密切配合,调整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长途客运班线或发车时间、发车班次;要与建设、交通、安监等部门共同组织客运企业对所属车辆的安全状况、营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没有从业资格的驾驶人,一律不得从事客运车辆营运,对虽然取得从业资格,但屡次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有重大交通事故责任的客运驾驶人,要监督所属企业对其调离岗位,不允许继续参加营运;要与建设、交通、安监等部门,对一年内驾驶客运车辆两次以上超速行驶、一次超员20%以上或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营运驾驶人进行集中教育。通过专项整治,消除客运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三)打好道路通行秩序整治的攻坚战,以严格规范执法实现良好秩序。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整治道路通行秩序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主战场,把严重威胁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作为整治的重点,坚决做到严防、严管、严治、严惩。要在各公路收费站、城市出入口设立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在事故多发路段设置固定值勤点,加强对客运主要线路特别是跨省长途客运线路、重点旅游线路的监管,加强对客车、校车、旅游包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尽最大可能消除安全隐患。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坚决依法从重处罚。依法该吊销驾驶证的,要坚决吊销。依法该拘留的,要坚决依法拘留。对影响恶劣的,依法处罚后还要在媒体曝光。对异地客运车辆严重超员的,要将违法情况通报交通运管部门,查处一起转递一起。对特种车辆乱鸣警报器的违法行为要重点查处。要通过严格执法,维护良好的路面秩序,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

三、对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按以下的标准处罚:

(一)对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50%以下的,处驾驶人200元罚款,记3分;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驾驶人1000元罚款,记6分,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机动车不超过规定时速10%的,原则上以教育为主。

(二)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强制报废该车辆。

(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

(四)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

(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记12分,暂扣6个月驾驶证,拘留15日;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记12分,暂扣6个月驾驶证,拘留15日。

(六)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1000元罚款,记6分,并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罚款,记6分。

(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元罚款,记6分;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记6分。

(八)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0元罚款,记2分。

(九)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十)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十一)特种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200元罚款。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大力支持、积极参与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欢迎监督、举报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可拨打各地122报警电话。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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