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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            【字体:
黑龙江省公安厅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
作者:黑龙江省公安宣传网    文章来源:www.hljga.gov.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4

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做好《规定》的宣贯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运用法制手段,规范和加强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推动社会化消防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确立和巩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意识。
  督促指导社会单位、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切实落实《规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培养和树立典型单位,使社会单位从严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积极探索,努力实践,改进消防监督检查方式,建立新的消防监督工作模式,落实"政府领导、企业管理、法人负责、消防监督"的消防管理工作机制。


三、宣贯工作的实施
  (一)组织部署,落实责任。各市、地、县、系统公安机关要组织成立专门机构,主管领导要亲自参加,靠前指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规定》宣贯实施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要安排专门时间,认真组织公安、消防干警、派出所民警学习《规定》及有关宣贯文件。各地组织部署工作要在今年2月10日前完成。


  (二)宣传发动,教育培训。《规定》宣传工作分宣传发动和集中宣传两个阶段进行。宣传发动阶段从2002年1月25日开始至2002年4月30日止,在此期间,省公安厅消防局要向社会公告,发布《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以及重点单位申报内容,印制《规定》下发全省,在《北方消防》杂志和"黑龙江消防网站"上开辟宣贯工作专栏。各地也要公布《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重点单位申报内容以及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采取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发布公告、发表专题文章,召开座谈会,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


  集中宣传阶段分两个步骤,一是从2002年5月1日开始至2002年5月31日止,组织开展大规模的"《规定》宣贯月"活动。各地要在5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前后,邀请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或署名文章,将宣传《规定》作为"5.6"大火反思日消防宣传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设置1至2处固定或流动的宣传站、咨询站,印制并向群众散发宣传单,广泛张贴或悬挂标语、横幅,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内部宣传教育活动。二是从2002年6月1日开始至2002年年底,各地要在8月1日《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实施纪念日、9月1日《消防法》实施纪念日、"119"消防宣传日以及当地有纪念意义的消防活动日,加强《规定》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面。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落实《规定》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和公开曝光。省公安厅消防局将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活动,组织编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知识手册》,各地要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踊跃参加。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分三个层次组织开展。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有针对性地培训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各市、地、系统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辖区所有符合《规定》第三十八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有计划的组织分类培训。各区、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具体指导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全体员工的内部培训工作。


  (三)受理申报,核实备案。此次受理社会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基层公安消防机构实施、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导、协助的原则,即由区、县公安消防机构直接受理本区、县行政管辖区域内单位的申报备案(申请表附后)。市、地公安消防机构指定责任人,负责包片指导、协助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开展工作。
  区、县公安消防机构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认真调查,对申报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核实,对符合《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备案的,要通知其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核实确定工作要在2002年4月15日前完成。
  区、县公安消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市、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法等情况,分类、分项、分区、县统计造册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宣传媒体或采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及向社会公告工作应于2002年5月1日前完成。
  林业、农垦、铁路、民航、航运等系统依照市、地受理申报工作的原则,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限,对本系统管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级备案。并将系统总的申报情况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同时作好其他相关工作。


  (四)督促指导,培养典型。今年5月1日《规定》正式施行后,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规定》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督促、指导单位全面落实《规定》要求。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分别选择至少1个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要具体指导试点单位按照《规定》重点作好以下工作: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落实防火巡查、防火检查的要求,制作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检查维修保养要求,制作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要求,制作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通过培养典型,采取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为同类单位树立样板,向社会单位进行推广。今年7月1日前,各市、地、系统公安消防机构要组织一次对基层公安消防机构试点单位培养情况的检查。省公安厅消防局适时将对各地试点单位的培养和指导情况进行抽查,今年年底前组织一次检查验收。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要充分认识《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规定》作为转变思想观念的良好契机,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主动性。要将督促指导社会各单位贯彻落实《规定》的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加强领导,持久、深入地抓紧抓好。


  (二)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合力。要大力推动教育、文化、旅游、广电、工商、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给合本行业、系统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和奖惩办法,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本部门重点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执行《规定》好的典型单位和成功经验,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和核实时,可以与当地统计主管部门、单位相关证照的登记、注册、审批部门沟通,调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派出所的积极性,形成合力。


  (三)把握契机,加强基础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充分利用这次宣贯《规定》的有利契机,加强消防监督基础工作建设,掌握本辖区单位的底数,包括辖区单位总量和分类情况,重点单位数量、名称、地址、使用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建立单位台帐,利用计算机网络统计、传递基础数据,加强基础工作建设。


  (四)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各市、地、系统公安消防机构要及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反馈《规定》宣贯工作的进展情况,按时上报工作情况。今年1月25日开始至5月1日期间,每月5日前上报一次工作情况;5月10日前,要以市、地、系统为单位上报《规定》施行前宣贯工作小结;7月10日前,上报对试点单位的培养工作情况;2002年年底前上报全年总的工作情况。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工作经验和好的作法要随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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