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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首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两起治安案件 | |||||
| 作者:张利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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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14时,治安支队治安行动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位于海山胡同的某按摩广场内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大队民警对这家按摩广场进行检查时,在地下室一柜子后面非常隐蔽的两个包房内,当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4人。检查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出示检查证明文件, 现场做了检查记录, 并由受检人签字后, 告之被传唤的原因, 业主李某和4名卖淫嫖娼人员被带回接受处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67条的规定,3名卖淫嫖娼人员被处10日拘留,业主李某被处15日拘留。民警们发现其中一名卖淫女曹某因未满18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规定,对曹某进行了500元罚款。 3月7日12时30分,烟草专卖局在工作时发现一微型面包车内有假烟,在对司机进行询问时,又发现其身上携带一把大号卡簧刀,于是将此案移交治安支队,治安行动二大队民警将司机于某带回处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于某进行了5日拘留。 治安支队支队长王春光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治安部门更多的权限,也对治安工作和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治安部门学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当前治安工作的一件大事,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级领导和全体民警都要做到人人熟知,融会贯通,达到运用准确,执法严格,处罚得当,进一步提高治安部门及全体民警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同时要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全面宣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都熟知该法,深入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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