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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首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两起治安案件            【字体: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首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两起治安案件
作者:张利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7
    3月7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依法处理了容留卖淫嫖娼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治安案件。这是自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市局首次依据新法处罚的两起治安案件。
    3月7日14时,治安支队治安行动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位于海山胡同的某按摩广场内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大队民警对这家按摩广场进行检查时,在地下室一柜子后面非常隐蔽的两个包房内,当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4人。检查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出示检查证明文件, 现场做了检查记录, 并由受检人签字后, 告之被传唤的原因, 业主李某和4名卖淫嫖娼人员被带回接受处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67条的规定,3名卖淫嫖娼人员被处10日拘留,业主李某被处15日拘留。民警们发现其中一名卖淫女曹某因未满18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规定,对曹某进行了500元罚款。
     3月7日12时30分,烟草专卖局在工作时发现一微型面包车内有假烟,在对司机进行询问时,又发现其身上携带一把大号卡簧刀,于是将此案移交治安支队,治安行动二大队民警将司机于某带回处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于某进行了5日拘留。
     治安支队支队长王春光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治安部门更多的权限,也对治安工作和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治安部门学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当前治安工作的一件大事,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级领导和全体民警都要做到人人熟知,融会贯通,达到运用准确,执法严格,处罚得当,进一步提高治安部门及全体民警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同时要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全面宣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都熟知该法,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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