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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户口的条件 | |||||
| 作者:万智娟 文章来源: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政治部宣传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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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国家承认正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经人事、教委认定的,可“先落户、后择业”;具有学士学位者,本人及配偶可落哈尔滨市常住户口;具有硕士学位者(含双学士)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配偶和子女一方父母可随迁落户;具备博士(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可随迁落户;国家统招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分配到哈市工作的,可办理落户手续。 (二)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保留当地户口和人事关系到哈工作的人员,对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引进人才在哈暂住证”,享受哈市常住人口待遇;凡愿来我市工作或居住的外地作家、文艺工作者和其他专门人才及获外地来哈务工人员“十佳青年”及获“哈市勇敢市民”等市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者可落哈市常住户口。 (三)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被哈市企业引进开发生产,年产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利税达到20万元以上,可给有专利权本人、配偶、子女落哈市常住户口。 (四)外商和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8万美元以上,按规定正常缴纳税款二年以上的,给予投资人亲属6人以下落常住户口;外地来哈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二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人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哈市常住户口;凡1998年1月1日以后,在哈购买一处价值人民币15万元以上商品房的外地人员,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一名18周岁以上子女)办理落户。 符合以上四条之一者,在道里区端街28号办理落户手续。 (五)结婚满5年,年龄27周岁的分居夫妻,给予妻子办理落户手续;父母双方年龄50周岁,身边无子女,可申请办理来哈投子女落户手续,并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如您还有需要查询的问题,请拨打户政管理警务咨询服务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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