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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工作已全面启动            【字体: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工作已全面启动
作者:宋海英    文章来源:省公安厅宣传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8
  由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目前,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工作已全面启动。在今年5月1日前完成鉴定人的首次登记工作,在7月1日前完成鉴定机构的首次登记工作。 两个《办法》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公安机关坚持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规范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公安机关五十多年来鉴定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两个《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建立了公安机关对鉴定主体资格实行系统管理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工作制度,形成了公安机关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及鉴定工作规范管理的科学体系,体现了鉴定工作“科学、客观、公正”的本质要求。两个《办法》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鉴定工作发展进步,提升公安机关科学实证的能力和水平,使鉴定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对推动我国鉴定技术现代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将产生重要影响。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专门和长期工作,系统性和政策性很强,根据公安部规定,两个《办法》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刑事  科学技术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公安厅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所属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的审核登记,颁发证书,年度审验;负责资格的变更、延续、注销;接受和处理有关复议申请;负责管理登记有关资料,编制、公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监督检查鉴定工作等。要明确登记的对象和鉴定项目。纳入公安机关登记管理范围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仅包括两个《办法》中规定的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公安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项目,仅限于两个《办法》中规定的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文件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项目。采用新的鉴定技术或者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鉴定项目的,须经公安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对暂时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暂缓登记,其鉴定人可挂靠上一级鉴定机构的形式进行登记。挂靠期间,鉴定人以其所挂靠鉴定机构派驻人员的身份出具鉴定文书,加盖其所挂靠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被挂靠鉴定机构要加强对挂靠鉴定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对鉴定工作质量负责。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规范、严肃的执法活动,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和人员,以及超出登记对象和鉴定项目范围的,坚决不报、不批。对登记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各级鉴定管理部门,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司法部门。 为确保两个《办法》的顺利实施,省公安厅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装备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和标准化工作。要根据公安工作面对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认真制定好本地刑事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将鉴定技术的各项建设纳入公安机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专业人员缺少、基础设施简陋、仪器设备陈旧、经费保障不力、管理工作粗放的鉴定机构,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使这些鉴定机构尽快达到登记管理的要求。对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不利于实行鉴定技术科学管理的鉴定机构和鉴定岗位,要组织专家论证,逐步进行资源整合,实行统一登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使用。各地要统筹兼顾,以实施“科技强警”为契机,以“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载体,以贯彻施行两个《办法》为动力,大力推动刑事科学技术发展进步,全面加强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现代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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